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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职称评审文件

时间:2020-07-08 02:53 来源:admin浏览:

贵州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促进理论创新、技术创新、生产力发展和教师专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理念,不唯学历、不唯资历,坚持标准、注重实践、突出业绩。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类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分别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3.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信息技术(计算机)应用能力及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4.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六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二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从认定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受党纪“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四年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六年申报。

 

三、助教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七条

申报助教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双学士学位(其中之一必须为相关专业的学位)。

2.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四、讲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八条

申报讲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硕士学位,任教2年以上。

2.获双学士学位(其中之一必须为相关专业的学位),取得助教任职资格,并担任助教职务3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教任职资格,并担任助教职务4年以上。

第九条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任助教以来,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或其他环节的教学辅助工作,完成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教学工作任务。教学效果优良,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附件1,下同),教学评价积分达70分以上。

高职高专院校专业课教师每2年必须到企业、生产服务、学校一线进行专业实践2个月以上(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下同),并形成1篇有一定见解的专业实践报告。文化基础课教师到企业、生产服务、学校一线进行考察、开展调研或作为学生专业实践、顶岗实习带队教师到企业进行学生管理2个月以上,并形成1篇有一定水平的考察、调研报告、教育管理总结。

(二)业绩成果

任助教以来,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认真钻研教学方法,在教学实践中观点正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获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优秀科研成果奖;或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教改课题、科研课题等。

2.参编已出版使用的著作或教材,个人完成3万字以上。

3.发表学术论文1篇。

4.获校级以上优秀教师、教育工作先进个人表彰奖励。担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申报思政学科,获校级以上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两课”教师、师德标兵、教书育人先进个人、优秀辅导员、指导学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

5.在科技成果推广、社会实践及其他科技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取得一定社会、经济效益,近5年来新增利税10万元以上(提供发票、县级以上税务部门证明、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合同、相关验收、鉴定材料和使用单位的证明材料,下同)。

6.在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实践技能等专业技术比赛中,获市(厅)级三等奖前3名以上;或指导本校学生在省(部)级以上技能大赛中获奖。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助教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讲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讲师任职资格,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第一获奖者。

2.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3篇,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

3.出版有较高水平的专著或教材:文科类10万字、理工农医类5万字以上,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4.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教育工作先进个人表彰奖励。

 

五、副教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条

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任教2年以上。

2.获硕士学位,取得讲师任职资格,并担任讲师职务3年以上。

3.获双学士学位(其中之一必须为相关专业的学位),取得讲师任职资格,并担任讲师职务4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取得讲师任职资格,并担任讲师职务5年以上。

第十一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任讲师以来,承担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具有硕士、博士点的普通高等学校教师须承担1门本科课程,下同),年均教学时数不低于160学时(具有硕士、博士点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其本科课程的课堂教学时数不低于70%),完成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教学工作任务。教学效果优良,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教学评价积分达80分以上。

以科研、科技开发和管理为主的教师,须至少担任1门课程(具有硕士、博士点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须承担1门本科课程,下同),年均课堂学时数不低于70学时(具有硕士、博士点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其本科课程课堂教学时数不低于30%,下同)。

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师,年平均课堂学时数不低于54学时,担任党课、团课、辅导课、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按课堂学时数计算;对达不到上述规定学时数的特殊专业课教师,可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确定相应学时数,须经贵州省教育厅审核认可。

(二)业绩成果

任讲师以来,对本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教学与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发展动态,有不断更新知识的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二(以科学研究、科技开发为主的教师符合下列1-7款之二):

1.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优秀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前2名以上;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或按《省(部)级奖项获奖计分表》(见附件2)计算达到10分以上者。

2.获省(部)级优秀教师、教育工作先进个人表彰奖励;或高职高专院校担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师申报思政学科,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两课”教师、师德标兵、优秀辅导员、指导学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

3.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有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4.在科技成果推广、社会实践及其他科技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取得较显著社会、经济效益,近5年来新增利税50万元以上。

5.取得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

6.出版较高水平专著或教材1部:文科类10万字以上,理工农医类及艺术、体育、外语7万字以上;或主编出版使用的高校教材1部15万字以上,个人完成3万字以上(提供出版社和使用单位的证明,下同);或参编较高水平著作或教材,个人完成:文科类20万字以上,理工农医类及艺术、体育、外语15万字以上;或艺术、体育教师出版个人作品专集1部(25件以上);或外语教师独立翻译1部或主译2部出版的文学名著或学术著作10万字以上。以科学研究、科技开发为主的教师,出版专著1部15万字以上。

7.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文科类4篇、理工农医类2篇,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

以科学研究、科技开发为主的教师6篇,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

普通本科院校中担任公共政治课、公共德育课、公共体育课和思想政治教育等公共基础课的教师及高职高专院校、成人高校的教师:文科类4篇,理工农医类2篇。

8.在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实践技能等专业技术比赛中,获国家级三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前3名或市(厅)级一等奖前2名;或指导本校学生在省(部)级以上技能大赛等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

9.高职高专院校专业课教师积极参与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基地工作实践每2年达到2个月以上,并撰写较高质量的实践总结3篇。

10.音乐、美术、设计、戏剧、舞蹈等教师有2件(组)作品获省(部)级(指省级以上文化艺术主管部门或专业学术机构主办的展览、展演,下同)三等奖;或1件作品获省(部)级二等奖;或2件作品被核心期刊刊用;或参加省级以上文化艺术主管部门或专业学术机构主办较高水平的专场表演(2人以下或第一导演、编剧,下同)、个人作品展览2场次。

11.音乐、戏剧、舞蹈等教师有3件(首)作品(含创作作品)被省级以上电台、电视台录制并公开播放;或美术、设计、雕塑教师有2件(组)作品被选入全国美术、设计类作品展(指省级以上文化艺术主管部门或专业学术机构主办的展览,下同);或有3件(组)作品被省(部)博物馆、美术馆收藏;或设计教师承担省(部)级设计项目或中标2次设计项目,设计方案被采用和实施。

12.体育教师获得国家级裁判员称号;或所训运动队(员)经过2年主训,在全国学生运动会等国家级赛事上取得集体项目或个人单项比赛前8名;或在全省大学生运动会等省级赛事中取得集体项目1枚银牌或个人单项比赛3枚银牌。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讲师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第一获奖者以上。

2.出版学术专著1部:文科类20万字、理工农医类15万字以上,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3.获国家级优秀教师、教育工作先进个人表彰奖励。

4.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5篇。

 

六、教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教授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学位),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并担任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第十三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任副教授以来,承担2门以上课程讲授,年均教学时数不低于160学时(具有硕士、博士点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其本科课程的课堂教学时数不低于50%),完成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教学工作任务。教学效果优秀,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教学评价积分达85分以上。

以科研、科技开发和管理为主的教师,须至少担任1门课程,年均课堂学时数不低于70学时。

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年平均课堂学时数不低于54学时,担任党课、团课、辅导课、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按课堂学时数计算;对达不到上述规定学时数的特殊专业课教师,可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确定相应学时数,须经贵州省教育厅审核认可。

(二)业绩成果

任副教授以来,对本学科具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是本专业公认的学术或教学骨干,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二(以科学研究、科技开发为主的教师,须符合下列1—6款之二):

1.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一等奖前5名或二等奖前2名以上;或按《省(部)级奖项获奖计分表》计算达到20分以上者。

2.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成果创新性强,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3.在科技成果推广、社会实践及其他科技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近5年来新增利税300万元以上。

4.取得3项以上发明专利;或9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

5.出版创见性的学术专著或教育部规划教材1部:文科类20万字以上,理工农医类及艺术、体育、外语10万以上;或主编出版创见性的高校教材2部共30万字以上,个人累计完成7万字以上;或艺术、体育教师出版高水平个人作品专集1部(30件以上);或外语教师独立翻译1部或主译2部出版的文学名著或学术著作20万字以上。以科学研究、科技开发为主的教师,出版高水平专著1部30万字以上。

6.发表创见性论文:文科类9篇、理工农医类6篇,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以科学研究、科技开发为主的教师10篇,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4篇。

7.在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等专业技术比赛中,获国家级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前3名以上;或指导本校学生在技能大赛等比赛中获国家级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以上。

8.音乐、美术、设计、戏剧、舞蹈等教师有2件(组)作品获省(部)级二等奖;或1件作品获省(部)级一等奖;或3件作品被核心期刊刊用;或参加省级以上文化艺术主管部门或专业学术机构主办高水平的专场表演、个人作品展览3场次。

9.音乐、戏剧、舞蹈等教师有5件(首)音像作品(含创作作品)被省级以上电台、电视台录制并公开播放;或指导本校学生在专业比赛中获国家级一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2次;或美术、设计、雕塑教师有3件(组)作品被选入全国美术、设计类作品展;或有5件(组)作品被省(部)博物馆、美术馆收藏;或设计教师承担国家级设计项目或设计项目中标3次,设计方案被采用和实施。

10.体育教师所训运动队(员)经过2年主训,在全国学生、运动会等国家级赛事上取得集体项目或个人单项比赛前5名;或在全省大学生运动会等省级赛事中取得集体项目1枚金牌或个人单项比赛3枚金牌。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副教授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教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教授任职资格,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第一获奖者以上;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第一获奖者以上。

2.出版创见性学术专著2部:文科类共40万字、理工农医类共30万字以上,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3篇。

3.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创见性、高水平学术论文8篇。

 

 

七、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中所称学历(学位)、资历均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资历。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中所称“论文”是指公开发表在国内统一刊号CN学术期刊和国际标准刊号ISSN期刊上的论文。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所称著作、教材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中提到的著作、教材、论文及科研课题、项目、专利发明系指本专业的,除注明的外,其作者(完成人)都是指独立或排名第一。

第十九条 本《条件》中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

第二十条 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第二十一条 凡冠以“主要参与者”,均指排名前三。

第二十二条 在任现职期间,支援基层(指我省乡镇,不含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和街道)教学工作1年以上的教师,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中规定的著作、教材,文科类4万字、理工农医类3万字以及获得的专利可折抵1篇论文,但折抵的论文及在论文集、增刊、报纸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总数,文科类最多不能超过2篇,理工农医类不能超过1篇。在核心期刊增刊或专刊上发表的论文按一般期刊计算。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中所称课题以完成时限鉴定或验收时间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中所称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是指:分管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校级领导干部;学校主管学生工作部门中,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的人员;各院系从事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党委)正副书记、团总支(团委)书记、学生辅导员等。

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中所称学时数是指课堂学时数和按其它教学环节(指带学生实习,指导学生实验,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作学术讲座,批改作业)折算的课时数,特别注明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教育厅将不定期对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指标记分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情况作为职称评审依据。

第二十八条 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等学校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黔人通[2006]7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贵州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

 

使用说明:

1.整个体系分为四个部分:教学业绩评价(由学校组织进行评价),领导评价(领导指校、科、室领导),同行评价(同行指学校组织的5人以上同行专家),学生评价(学生指课堂教学时的全体学生)。采取权重与具体分数结合,制定出体现权重的积分,即教学业绩20%,满分20分;领导20%,满分20分;同行20%,满分20分;学生40%,满分40分;总计100%,100分。

2.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总分以四部分平均分累加计算。

3.各校组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工作组,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聘请校外专家代表组成,根据本申报评审条件和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制定本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教师教育教学业绩考核评价方案》,开展评价推荐工作。

4.在全面考核、综合评价的基础上,考核评价小组对每一个申报人的教学实绩、工作业绩和主要贡献等提出考核评价意见,并在校内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教学业绩和主要贡献等考核评价业绩和分数一并进行公示。

5. 按上述要求和规定程序,将教学评价积分表和相关佐证材料一并装订上报,未按照规定程序开展考核评价工作的,不予进行评审。

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

(一)对教师教学业绩的评价

 

 

 

 被评教师:           学科:          日期:

 

 

 

 

 评价要素

 

 

 权重积分

 

 

 评价记分

 

 

 

 

 教学工作量

 

 

 4分

 

 

 4,3,2,1,0

 

 

 

 

 教学、科研成果奖

 

 

 4分

 

 

 4,3,2,1,0

 

 

 

 

 校级以上表彰

 

 

 4分

 

 

 4,3,2,1,0

 

 

 

 

 论文、论著、专利等

 

 

 4分

 

 

 4,3,2,1,0

 

 

 

 

 研究生导师、班主任、辅导员、支援农村教学工作、指导的学生获奖等

 

 

 4分

 

 

 4,3,2,1,0

 

 

 

(二)领导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

 

 

 

 被评教师:           学科:              日期:

 

 

 

 

 评价要素

 

 

 权重积分

 

 

 评价记分

 

 

 

 

 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4分

 

 

 4,3,2,1,0

 

 

 

 

 治学严谨,认真负责

 

 

 4分

 

 

 4,3,2,1,0

 

 

 

 

 内容科学系统,具有深度广度

 

 

 4分

 

 

 4,3,2,1,0

 

 

 

 

 勇于教改,卓有实效

 

 

 4分

 

 

 4,3,2,1,0

 

 

 

 

 教学有方,教会学习

 

 

 4分

 

 

 4,3,2,1,0

 

 

 

 

(三)同行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

 

 

 

 被评教师:           学科:              日期:

 

 

 

 

 评价要素

 

 

 权重积分

 

 

 评价记分

 

 

 

 

 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4分

 

 

 4,3,2,1,0

 

 

 

 

 内容科学,系统严密

 

 

 4分

 

 

 4,3,2,1,0

 

 

 

 

 知识更新,深广适度

 

 

 4分

 

 

 4,3,2,1,0

 

 

 

 

 结合科研教学,勇于教改教研

 

 

 4分

 

 

 4,3,2,1,0

 

 

 

 

 教学有方,引导创造

 

 

 4分

 

 

 4,3,2,1,0

 

 

 

 

(四)学生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

 

 

 

 被评教师:           学科:              日期:

 

 

 

 

 评价要素

 

 

 权重积分

 

 

 评价记分

 

 

 

 

 为人师表,认真负责

 

 

 4分

 

 

 4,3,2,1,0

 

 

 

 

 知识渊博,关爱学生

 

 

 4分

 

 

 4,3,2,1,0

 

 

 

 

 潜心钻研,严谨笃学

 

 

 4分

 

 

 4,3,2,1,0

 

 

 

 

 因材施教,深广适度

 

 

 4分

 

 

 4,3,2,1,0

 

 

 

 

 概念准确,条理清楚

 

 

 4分

 

 

 4,3,2,1,0

 

 

 

 

 重点突出,详略得当

 

 

 4分

 

 

 4,3,2,1,0

 

 

 

 

 联系实际,学练结合

 

 

 4分

 

 

 4,3,2,1,0

 

 

 

 

 教学得法,深入浅出

 

 

 4分

 

 

 4,3,2,1,0

 

 

 

 

 师生交流,指导学习

 

 

 4分

 

 

 4,3,2,1,0

 

 

 

 

 培养能力,学有所获

 

 

 4分

 

 

 4,3,2,1,0

 

 

 

总评得分:        分                (盖单位公章)

附件2:

 

省(部)级奖项获奖计分表

 

 

 

 

 

 

   

 

 

   

   

 

 

 

 

 

 排名

 分数

 

 等级

 

 

 1

 

 

 2

 

 

 3

 

 

 4

 

 

 5

 

 

 6

 

 

 7

 

 

 8

 

 

 9

 

 

 

 

 一

 

 

 

 

 

 40

 

 

 30

 

 

 25

 

 

 20

 

 

 16

 

 

 13

 

 

 11

 

 

 9

 

 

 

 

 二

 

 

 40

 

 

 20

 

 

 16

 

 

 13

 

 

 11

 

 

 9

 

 

 7

 

 

 

 

 

 

 

 

 

 

 三

 

 

 20

 

 

 10

 

 

 7

 

 

 5

 

 

 4

 

 

 

 

 

 

 

 

 

 

 

 

 

 

 

注: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可提高一个档次对应计分,即国家级二等奖按省(部)级一等奖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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