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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中心资产管理及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时间:2020-07-27 09:06 来源:教务处
为了加强物资管理工作,维护设备、器材(实训台、实训凳、实训柜、低值易耗品、贵重仪器和实训材料等)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失和丢失,保证实训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实训教学改革的进一步落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实训中心所有办公、教学资产均属于学校公物资产,应全数在后勤处资产科资产登记,由二级学院负责对资产管理,并无条件接受后勤处和教务处资产盘查。
第二条 对实训室所属的仪器设备、器材要实行层层负责制。实训中心主任对实训室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对实训教师;实训教师对学生。
第三条 凡使用仪器设备必须按照标准操作规程执行,遵守管理制度。凡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外,还要责令其赔偿物资损失。
第四条 凡管理、使用仪器设备时,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给学校财产造成损失者,均应赔偿。
(一)违反标准操作规程者;
(二)在使用、管理过程中粗心大意,不负责任,工作失职者;
(三)野蛮装卸、搬运、乱扔乱放,造成损失者;
(四)其它因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者。
第五条 除实训教学需要由实训室主任批准实训室内部调用的仪器设备和器材外,任何人不得将仪器设备借出实训室,擅自挪作私用的应立即追回,如有损坏丢失,一律按现价赔偿。有意做假和隐瞒损失者,则加重处理。二级学院之间相互调借仪器,应由双方二级学院院长签字,复印件交教务处实训科备案。
第六条 由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经有关负责人证实和现场鉴定确认,经实训室主任批准,可不予赔偿。
(一)因仪器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坏;
(二)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三)经实训中心主任批准,试用、试行新的实训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措施,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四)因意外客观原因(如发生突然断水、断电等)而造成的损坏或丢失,经有关人员论证确认非本人责任者。
第七条 凡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和丢失,其损失价值可按以下原则计算赔偿:
(一)操作不当损坏丢失的仪器和小型低值仪器配件,按原价20%赔偿,10元以下100%赔偿。
(二)操作不当造成大型仪器损坏,根据损坏程度,赔偿仪器修理费。若修理费较高,根据实际情况交修理费。
第八条 如实训过程中发生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的事故,实训教师要查明原因,重大事故要及时上报二级学院、教务处、保卫处。如因实训教师在仪器设备使用中,没有事先教授学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而造成实训仪器设备损坏者,或仪器设备损坏没有查明原因和责任人者,实训教师要承担责任。
第九条 实训中心主任随时抽查仪器的使用情况与完好率,实训人员应及时汇报仪器的损坏与赔偿情况。
第十条 责任事故需要赔偿时,要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单,由实训室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后转相关领导核定,由赔偿责任人到财务部门办理交款手续。实训室管理人员根据交款单做好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对于不能按期交赔偿费的学生,态度不端正、情况较恶劣的学生,取消单科实训成绩,由二级学院报学生处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因超过服务年限需报废、确实无法维修或维修费用特别高需报废或仪器丢失已得到赔偿需注销,按以下工作流程办理。
第十二条 以上规定如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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